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序言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本科学校。其前身是1958年2月创办的昌吉州合作干部学校,200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8月,学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技师培训学院)。2023年,与新疆工业经济学校、新疆商贸经济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6月,教育部批准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区建设,扎根“三农”,以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秉承“艰苦奋斗、改革创新、勇于担当、追求卓越”精神,紧扣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以产教融合为重点,科教融汇为方向,提升关键办学能力,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两翼”建设,强化“五金”新基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吸引力,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发展之路,努力建设高水平农业本科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名称:
Xinjiang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缩写:XJAVTU)
中文简称:新疆农职大
学校网址为:http://www.xjavtu.edu.cn
学校设有两校区四基地,分别是昌吉校区、乌鲁木齐校区,东泉现代农业技术示范培训基地、榆泉现代种业与畜牧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农产品商贸物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数字融媒体双创基地。
昌吉校区地址为: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是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昌吉校区为主教学区。
乌鲁木齐校区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792号。
东泉现代农业技术示范培训基地地址为:新疆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十四户村。
榆泉现代种业与畜牧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地址为:新疆昌吉市兴业大道8号。
农产品商贸物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太兴路512号。
数字融媒体双创基地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301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规调整校区布局。
第三条学校坚持“地方院校,服务地方”的办学方针,树立“德育为先、人人成才,产教融合、科技赋能”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三农’、服务新疆、放眼全国、辐射中亚”的总体办学定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以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根据需要适度开设专科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面向农村行业和社区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深入推进教育对外开放,重点面向中亚开展国际化教育合作交流。紧密对接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保供,锚定新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需求,以智慧农业和涉农优势专业群建设为抓手,以课程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双师”队伍建设为关键,深化教育综合评价改革,系统提升教学关键要素建设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坚定、基础扎实、本领过硬,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一线新时代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坚实保障。将学校建设成为新疆“三农”一线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示范推广和研发中心,农业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高地,成为区内领先、西部示范、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二章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办学职能。
第八条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凝聚各族师生,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增进师生“五个认同”,打牢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校依法选好用好专业课程教材,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健全科学的多样化招生体系,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产教融合、科教融汇、职普融通,构建产教共生、产学研一体化、贯通培养的现代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深化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体制机制改革,搭建政行企校供需对接平台。联合企业、科研院所深入推进面向产业一线的产学研用合作,形成集实用技术合作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反哺高端人才培养的高效运行机制。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高本衔接、学籍与学分互认贯通培养改革试点。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和柔性人才引进、中青年教师培养、“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为重点,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过硬、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学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结合学校行业特色和办学特色,传承农耕文化、家校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学校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和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化发展水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做好人才工作政治引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弘扬教育家精神,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加强教育和管理,在引进人才、校内考核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引导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和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十一)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十二)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研究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五)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检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专业群及学科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进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一般人员调配。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社会代表参加,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理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重大学术问题评议咨询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专业群及学科建设规划及计划、教学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
(二)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三)评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事务的改革方案、校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
(四)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复议有异议的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必要时再次举行听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五)审议其他未列明的学校专业群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
(六)学校授权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以及企业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专业建设,审定专业标准,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项目等重要事项、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以及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统筹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分析研判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动态,指导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落实;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全校各单位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教师工作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财经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学校财经领域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年度预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等,落实学校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财经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学校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信息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分配方案,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代会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团的代表大会制度。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校为团员代表大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团的领导机关,主持日常工作。共青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学校执行学校和学院两级团的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学校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三十七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教学及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目标、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群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组织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领导学院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党组织书记主持学院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活动,是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学院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院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系教研室依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研究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含合同聘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促进教职员工成长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学历提升、专业教师企业挂职锻炼、科研服务、职称晋升等管理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兼职教师管理规定,根据办学需要聘请产业导师,大国工匠,劳动模范,技能大师和企业技术专家、实习和毕业设计企业指导教师组建兼职教师队伍,并健全兼职教师聘任管理与考核评价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职业教育校外教师聘任相关管理办法,根据需要选聘在职或退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省级及以上的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和工匠等)人员(含银领教师)为校外教师。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选聘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学校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选择专业并完成相应课程学习。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享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十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困难学生实施救助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校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学校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七章校友和社会
第六十五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
(一)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员。
(二)在本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任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
(四)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专设相应纪念活动。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校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色的校友分会,为校友会和校友分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必要保障。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八条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章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未经法律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财产。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各学院、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节约型校园,为教学、科研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自然人文景观设施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提升治理效能。
第九章校训、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训:润德砺能,和以至善。
第七十六条校徽的图形为:

标志中麦穗、齿轮和书本相结合代表学校坚持农业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工学结合、做学合一的教学理念。麦穗呈托举状寓意承载农业强区的重任,齿轮中间的1958代表学校的建校始源。书本图案即寓意传播知识、培育英才,还象征生长的禾苗,与上方水滴造型,营造出“润物细无声”的意境。雨露润禾苗的视觉形象,体现着关怀、博爱、奉献,既突出了学校农业特色,又是对校训“润德砺能,和以至善”的呈现。以新疆天山为背景,体现学校“地方院校、服务地方”的办学方针。
标志颜色,从蓝色(科技与水源)到绿色(农业)再到金色(收获)渐变,体现了农业科技的发展过程,也表达了学校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高质量服务农业强区建设的决心。
第七十七条校歌:梦起飞的地方。
作词:集体;作曲:孙国军。
歌词:瀚海漠漠,丝路悠长。数辈耕耘,卓立一方。莘莘学子,济济一堂。滋兰树蕙,桃李芬芳。开拓,开拓,新疆农职大,是英才辈出的地方。拼搏,拼搏,新疆农职大,是梦起飞的地方。
天山巍巍,屯河水漾。绿洲茵茵,庭州煌煌。崇德笃行,务实敬业。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创新,创新,新疆农职大,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地方。拼搏,拼搏,新疆农职大,是梦起飞的地方。
第七十八条校庆日为9月第三个周末。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识、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公布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