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学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安排的用于落实自治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社会资助以及学校自设奖助学金,包括高等教育阶段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苗永清奖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自强之星”奖学金、何康奖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伙食补助资金(25%)、勤工助学资金。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本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所列资助比例、资助等级划分以及资助金额,均执行国家、自治区、学校最新资助政策。
第四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人数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分配人数,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学校按教育厅分配名额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3档,一档4400元,二档3700元,三档30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已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对学生进行返还;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学费减免或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自治区教育厅分配名额执行。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七)苗永清奖学金。“苗永清奖学金”的本金来源于原学校副书记苗永清捐助的40万元,学校自筹60万元,本金100万元保持不变。每年奖励学生人数156人,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八)“自强之星”奖学金。为激励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弘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学校设立“自强之星”奖学金,每年奖励学生人数40人,每生每年1000元。
(九)何康奖学金。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奖学金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资助标准及人数以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分配为准。
(十)勤工助学补助。由学校按事业收入4%计提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十一)伙食补助。依据《自治区高等院校伙食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教〔2016]285号)的通知要求,按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25%提取,按学期评选,每生每学期750元,人数按每年提取资金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学校计财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业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九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资助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