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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
新疆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时间:2026年05月31日 22:20     编辑:王川坤

新疆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对于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战略任务的要求,由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大学、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三家单位牵头,协同行业企业、高水平院校及行业组织共同发起新疆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建设。为规范共同体内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共同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性质: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宗旨,以现代畜牧为纽带,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的指导下,由现代畜牧相关企业、行业、培训机构、科研院所、本科、高/中职业院校多方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校企合作、构建畜牧业职业教育体系为目的,以产学研一体化为途径,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市场需求和拉动就业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现代畜牧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新疆本科/高职/中职院校为依托,以现代畜牧领域为纽带,组建由相关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培训机构参加的,具有显著行业性、代表性、鲜明畜牧业特色的共同体,促进校企之间、院校之间、科研院所、中高职之间全方位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办学质量,扩大办学影响,打造出适合中国畜牧业发展的新疆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四条 组织模式: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度,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享。

第五条 共同体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六条 目标:以共同体为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平等、合作、创新、共赢”的准则,加强政、校、行、企的全方位合作,促进共同体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实施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拓展现代畜牧办学空间,开拓畜牧专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合作办学的活力,基本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校企合作联盟多元利益,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畜牧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校企合作联盟为载体的办学模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任务:以“人才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和成果转化链”为纽带,促进政校行企间交流合作,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产、学、研、创深度融合的办学生态。

(一)专业建设:建立由现代畜牧职教专家、企业人员、行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教学改革,进行课程开发,优先在共同体内应用。

(二)师资培养:建设共同体内人力资源互惠交流机制,探索学企间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互派,加强校企之间教师和技术人员互派挂职培训、走进课堂担任兼职教师等工作力度。

(三)人才培养:探索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分段衔接、弹性学制等机制;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模式创新,共同制定人才标准,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加强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监管,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改革教育教学及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四)体制机制创新:举办产学研合作交流会、人才高峰论坛、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加强学校的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能力需求的衔接;推进产教融合,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共同体成员联合建设我国现代畜牧应用场景实训基地,为现代畜牧行业发展培养应用创新型与技术技能型人才。

(五)基地建设:推进开放性实训基地新模式。利用共同体优势建设开放性实训基地,积极探索建立共同体内若干个农业行业、企业、学校为主导的多渠道的开放性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逐步完善“企中校”、“校中企”校企共育现代畜牧行业人才的体制和机制。

(六)科技合作:推进校企科技项目合作模式提升协同攻关能力。紧紧围绕新疆现代畜牧行业的重大需求,以着力解决现代畜牧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打破学科(专业)之间、校企(科研院所)之间的壁垒,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汇聚各方优秀人才,以社会需求为牵引,以互利共赢为基础,联合政府、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关项目,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服务。建立现代畜牧行业科技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推广研究成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七)组织畜牧类职业技能大赛:共同体成员对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职业标准,对接既有和开发现代畜牧类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训,以赛促建,赛教融合,提升现代畜牧技能人才实际应用水平。

(八)社会服务: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继续教育工程,创新畜牧信息结合模式。以畜牧类职业院校为主体,构建覆盖全国、服务完善的现代职业农牧民教育网络,为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新型农牧民培养等提供支持。依托共同体内农业院校,培养多层次现代畜牧行业技术人才,参与现代畜牧体系建设。建立共同体内行业企业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制度,充分发挥共同体网站作用,畅通农业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促进更多的优秀学生从事“三农”工作。

(九)国际交流:提升中国现代畜牧技术的国际影响力。共同体通过项目研发、技术交流、人才流动为平台,有针对性的开展国内外合作;通过技术引进、高端人才引进、学者计划等,建立国内外深入合作平台;通过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合作,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开展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职业培训等互访工作。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八条 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国内与现代畜牧领域有关的政府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

(二)拥护共同体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共同体的申请书;

(二)经共同体常务理事会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三)颁发共同体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退出共同体的程序:

(一)共同体成员退出共同体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共同体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共同体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构。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下设秘书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共同体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共同体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共同体成员中院校的有关现代畜牧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研讨制定共同体成员中院校的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七)制定共同体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八)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九)审议通过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共同体理事会设理事长3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共同体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长是共同体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共同体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共同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共同体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一般为共同体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共同体理事大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

(三)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五)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共同体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现代畜牧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共同体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国畜牧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共同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共同体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共同体内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共同体的优惠政策,拥有共同体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共同体农业技能培训中心、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六)建议修改共同体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共同体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共同体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八)对共同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共同履行义务:

(一)执行共同体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共同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拥有对共同体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受共同体理事会的委托,召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基地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共同体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并输送合格毕业生。优先接受成员企业派遣的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智力支持。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应共同体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九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支持和便利。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三十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共同体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会员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共同体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共同体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共同体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共同体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国职教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共同体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共同体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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