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围绕《全国马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新疆现代马产业发展规划(20l9-203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新疆优质畜产品产业集群发展战略,本着“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组建“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活动和成员单位行为,明确共同体成员权利和义务,维护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同体名称: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简称为“马产业共同体”,英文名称是:NationalModern HorseIndustryIndustry-EducationIntegrationCommunity(缩写为:NMHIIEIC)。
第二条共同体性质: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及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直接领导下,以服务中国马产业振兴为目标,以行校企深度合作为主要形式,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内容,以互利共赢为纽带,由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牵头,新疆农业大学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等多所院校、
行业协会及马产业上下游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跨区域、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共同体宗旨:以国家教育方针与马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需求和就业拉动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马产业发展为目标,秉承互信互赢、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融合效应、规模效应和体系效应,搭建政府、行业、企业、院校深度融合平台,实现马产业方向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马产业方向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创业,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教体系,服务现代马产业发展和现代化。
第四条共同体组织模式: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度,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
第五条共同体秘书处体制:办公地点设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共同体的主要职能:
1.赋能中国马产业发展。按照现代马产业发展的区域特点,引导院校调整专业结构和专业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推动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有效服务马产业的发展。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探索共同体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促进校企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型产教
融合实践中心”“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教师职业素养培训基地”等,促进共同体内院校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产业学院”等多形式办学;举办共同体内部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强化教学与实践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提升共同体内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岗位适配度。
3.推动马产业方向专业建设。建立由职教专家、企业人员、行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和教材开发,成果优先在共同体内应用与推广。
4.促进人才需求与供给对接。收集企业所需人才动态信息,带动共同体内院校人才培养优化,满足企业规模扩张和产业转型升级所需。为人才需求方和供给方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共同体内企业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制度。充分发挥共同体网站作用,发布共同体内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促进更多学生投身于马产业振兴事业。
5.搭建行校企教科研平台。在共同体内部定期组织学术研究及研讨,搭建校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等平台,积极开展校企双方队伍建设,提升企业人员能力素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和教科研能力。
6.强化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基于共同体内院校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培训。面向教师主要开展实践能力提升培训,面向企业员工主要开展技术提升培训,面向新型农牧主要开展能力提升培训。
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紧跟国家国际战略布局,结合新时期需求,以共同体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主动与国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不断拓展新领域,开展符合本共同体宗旨的其他业务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全体理事单位组成共同体理事会,共同体理事会由申请加入共同体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利机构,下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共同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共同体理事会设理事长3名,常务副理事长5-8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3名,副秘书长5-8名。
第十条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理事长是共同体的法定代表,全面负责并主持共同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共同体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3.向共同体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共同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共同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其成员一般为共同体骨干单位的负责人。共同体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主持执行共同体理事大会的决议;
2.落实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现代马产业人才需求调研,并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4.做好分管工作;
5.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共同体的日常事务工作;
6.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提交理事会通过;
8.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9.讨论和决定共同体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共同体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共同体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5.建设共同体网站、管理平台并维护运行;
6.为共同体成员提供服务,定期举办共同体活动;
7.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力;
3.身体健康。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共同体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有加入共同体意愿,承认共同体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院校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七条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书;
2.经共同体常务理事会讨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颁发共同体成员证书。
第十八条共同体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共同体成员权利:
1.成员单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共同体重大问题建议权,对共同体的工作有监督权;
3.有权使用“全国现代马产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统一标识,并可以共同体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4.优先享用共同体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资源,优先选择、使用共同体内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共同体规定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权力;
5.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项目研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6.企业成员在招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共同体内院校优秀毕业生;
7.根据共同体发展的需要,可在共同体内部企业成员、院校单位挂牌设立“企业实践流动站”“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培训基地”等。
8.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标准制定,主持或参与专业教材编写、科研项目研发、教育教学研究、学术研讨、社会培训等。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共同体成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共同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
3.支持共同体活动开展,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4.配合共同体管理平台信息采集,网站新闻发布等工作;
5.企业成员需向共同体提供马产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
6.树立共同体良好形象,保守共同体商业秘密,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7.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共同体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二十一条共同体成员要求退出共同体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共同体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共同体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二条共同体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共同体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共同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共同体经费来源:
1.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共同体接受的社会捐助;
3.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共同体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共同体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共同体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共同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共同体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马产业职教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大会通过后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共同体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