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科研经费
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关键环节审计,通过审计促进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加强科研诚信,促进科研绩效提高。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算调整程序合规性;
(三)科研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及与预算相符情况;
(五)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情况;
(六)所有经费支出按照批复或合同约定的预算范围、标准执行情况,有无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支出情况;
(七)国家或学校明文规定控制比例支出的费用,如项目管理费、人员费、协作费、业务费等支出与控制比例相符情况;
(八)重要支出如转拨经费、协作费、劳务费、设备采购费等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九)签订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有无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条款;
(十)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十一)科研设备、耗材等采购、物资管理情况;
(十二)科研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情况;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结存、结余经费管理情况;
(十四)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未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等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申请,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拟定科研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方式开展科研经费审计,按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处备案。
(三)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处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科学技术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六)被审计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履行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及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以下所列科研项目资料中未涉及的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未涉及说明并签字确认。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包括: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4.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三)经费监管资料,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
2.专项(中期)审计报告;
3.完成情况报告;
4.绩效评价报告;
5.验收资料等。
(四)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可立行立改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整改;属于阶段性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及时限。
第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