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要求以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为主,也可进行离任后审计。对校内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 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安排审计的除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阻碍、推诿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要求以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措施制定、执行效果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若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意见,提请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成立经济责任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派人参加。
审计组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审计所需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应当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当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其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研究并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据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批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处应当按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党委常委会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审计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审计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目标责任书等规定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校党委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
第三十三条 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德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报送整改方案,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