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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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14 点击数: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处和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移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并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为项目立卷归档的第一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项目主审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主审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一)审计案卷的编目:

1.案卷封面应填写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审计组负责人、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

2.卷内目录应填写包括顺序号、文件名、页码,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3.备考表应填写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内容,备考表放在卷尾。

(二)审计案卷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2.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3.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4.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5.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三章  立卷与整理

第七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来源可靠、齐全完整、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文件材料为序排列。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该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该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四章 保管与保密

第十条 审计处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审计完毕,应立即归档,并定期做好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标识,保管期限自审计终结年度开始计算。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或调查档案。

第十二条 涉及保密事项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当根据保密管理规定会商学校保密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处会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按解密或重新定密程序办理。

第五章  利用与销毁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于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审计档案利用申请表》(见附件),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查阅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查阅、借阅审计档案时,严禁涂画、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销毁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拟销毁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阅,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名监销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时间、项目等进行有序排列;

(二)对电子档案进行编号、标注,确保可追溯性;

(三)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接收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存储介质进行离线移交。

第二十条 涉密电子审计档案的存储,按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附件: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利用申请表





附件: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利用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拟查(借)阅档案内容或名称


查(借)阅事由


是否报送校外


使用方式

查阅 □

借阅 □

复印 □

出具审计档案证明 □

资料数量和册数


预计利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时间:

审计处意见

签字:
 时间:

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意见

 签字:
               时间:

归还情况

是否需要归还

□是

归还人


归还时间


□否

备注:一般审计事项档案查阅(借)阅审批至审计处负责人;重大审计事项档案查(借)阅须经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向校外报送的资料必须经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